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59号
被告人李某甲友,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镇**村**号,住重庆市大足县**村**号。因犯有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盗窃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友伙同蒲某某、钟天才(二人均已判决)驾驶一辆悬挂假车牌号为粤VHC****的别克牌商务车(该车辆真实车牌号为粤SD8**W1,经改装后车上装有抽油泵等作案工具)从普宁市出发窜到揭西县河婆街道伺机盗窃汽车柴油,后利用改装的别克商务车采用抽油的方法连续偷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河婆街道猪坑径坡顶货车油箱里的柴油,偷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河婆街道霖都大道与猪坑径交汇路边货车油箱里的柴油,偷走被害人刘某某、彭武某某停放在河婆街道特美思酒店门口货车油箱里的柴油,偷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河婆街道广德庵路口货车油箱里的柴油,共盗得上述货车柴油约1200升。得手后,被告人李某甲友和蒲某某、钟天才逃至普宁市将盗窃得来的柴油卖给过路司机。经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20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8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地点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被盗柴油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抓获经过,户某某,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车辆信息查询信息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其他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李某丙、蒲某某、钟天才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彭武某某、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李某甲友的某某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李某丙、蒲某某、钟天才、李某甲友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柴油共计1200升,价值人民币8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友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某某彬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友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某某,证人名单一份,《认某某具结书》一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五份,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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