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1079号
被告人李某甲加,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燎原街道村四马拖车29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加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加伙同同案人“表弟”(身份未明,在逃)于2020年7月17日凌晨4,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溪心村一居民楼下,以接通摩托车电门线启动的手段,盗窃被害人罗某某槟停放于该居民楼下处的一辆黑色太子型摩托车(不予价格认定)。
被告人李某甲加伙同同案人“表弟”、“肥仔”(身份未明,在逃)经预谋盗窃事宜后,于2020年7月20日凌晨0,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湖东村“叶大理石店”门口处,以接通摩托车电门线启动的手段,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该门口处的一辆蓝色鹏城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被告人李某甲加将该摩托车藏于普宁市北二环大道路边草丛中,后该摩托车被马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盗窃走并将该摩托车卖给在普宁市下架山镇葵岭村路段经营收废品店的曹某某。破案后,上述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甲加伙同同案人“表弟”、“肥仔”,于2020年7月20日凌晨0,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泗村一居民楼楼下处,以用脚蹬坏电动车车头锁的手段,盗窃该居民楼楼下处的一辆白色大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50元)。破案后被盗该辆白色大牛牌电动车已追回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破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电动车、摩托车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发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人口信息查询资料;2.证人马某某、曹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槟、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加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随案移送物品请一并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某某
检察官助理:谢某某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2.量刑建议书;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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