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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绰号:“李大”),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本案由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林地开垦种植甘蔗。经技术鉴定,开垦的林地改变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毁坏林地面积为12.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林权证、林地权属证明、林木采伐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陶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林业调查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对案发地点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林地进行现场勘验7.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甲对其非法开垦后种植甘蔗的林地进行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达12.8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东梅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2.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社会调查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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