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1221963********,小学肄业,务农,住**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将其购买的,位于**县**镇**村东北400米处的177棵杨树进行了采伐。经鉴定,被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33.3360立方米。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到中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证言;3、中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中牟县林业局林木林地技术鉴定意见;5、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零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会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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