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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80********,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村委会**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河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间,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为了种植香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位于河口县莲花滩乡嘎马村其父亲李某乙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天然树木砍毁。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砍伐地块是位于云南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范围内,砍伐林木的现场面积为33.56亩,蓄积59.9856立方米:采伐迹地25.47亩,蓄积59.9856立方米;现地农地8.09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辉

 2021年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75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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