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镇**村**社,住南江县**街道**新区**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4月2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甲购买了南江县**镇**村**社村民杜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家的林木。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2020年3月9日至11日,被告人李某甲组织人员实施采伐,共计采伐柏树58株,马尾松1株,以16900元的价格出售,从中获利2600元。经检尺,李某甲采伐的林木材积共计12.879立方米,折合林木蓄积19.513立方米。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检尺记录等书证;证人杜某某、袁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巨茂成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南江县**街道**新区**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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