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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滥伐林木案)_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彝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70********,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种植果树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采伐自家位于宁洱县**镇**村**组**山林、**自留山林内的栎树林木和思茅松林木,李某甲采伐林木后在该两片山林内种植果树。2019年8月28日,宁洱县森林公安局接宁洱县**镇**中心森林核查涉林违法线索。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所采伐林木为栎树、思茅松树,合活立木蓄积共计79.0165立方米,可产经济材44.9818立方米。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采伐的栎树、思茅松林木价值共计人民币57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森林核查涉林违法线索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林权证明、林权证、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李某乙、罗某甲、李某丙、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查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合活立木蓄积共计79.016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使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彝香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居住于宁洱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联系电话:1376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3页,讯问笔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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