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7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住金秀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到自家位于金秀县**乡**村**屯“某某岭”(某某屯某某8林班28.1、34.1、214.1小班)的林地内采伐林木。经鉴定,李某甲无证采伐林木的蓄积量为25.2236立方米。2020年3月10日,李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李某甲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金秀县林业局关于移交2019年国家森林督查无证采伐图斑线索的函、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复印件、金秀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三江村民委出具的证明、贫困户帮扶手册复印件;2.证人证言:李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伐区现场勘验调查报告;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李某甲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武留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讯问笔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