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农场**场**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7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积良,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8月28日因改变管辖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与妻子何某某在保亭县**农场**区**队东北向**米处地块内的橡胶树林地里种植了槟榔、红毛丹、菠萝蜜等经济作物,因为该地块上的海南**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所有的橡胶树影响了其所种植的槟榔、红毛丹、菠萝蜜等的生长,李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海南**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陆续使用砍刀环剥树皮或使用手锯砍伐的方式,将该地块上的橡胶树毁坏致死。经鉴定,被毁林木地块面积8.36亩,全为II级保护林地,树种为橡胶树,被毁林木总株数为149株,被毁林木总蓄积量为52.682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1把、手锯1把;
2.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
3.现场勘检、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乙、胡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52.682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长波
书记员:王 莉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6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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