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88********,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住河南省舞钢市**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及王某甲、秦某甲、秦某乙、李某乙、孟某某、秦某丙、王某乙、王某丙、秦某丁、秦某戊、秦某己合伙以10000元价格购买苏某某家位于舞钢市**村竹竿园内的16棵桐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中13棵桐树砍伐。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滥伐林木总蓄积量18.555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乔某某、苏某某、王某甲、秦某甲、秦某乙、李某乙、孟某某、秦某丙、王某乙、王某丙、秦某丁、秦某戊、秦某己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滥伐林木总蓄积量18.555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霞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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