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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滥伐林木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7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镇,住贵州省麻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麻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以1350.00元人民币购得麻江县**街道**组邓某某家位于麻江县**街道**组跑马石(地名)的25棵马尾松林木后,6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己携带油锯将所买的林木砍倒后制成2米原木(压断5棵,共计30棵),6月16日雇请贵州省麻江县**镇**村**组的李某乙及麻江县谷硐镇景阳村河边组的杨某某、麻江县宣威镇卡乌村第五组的李某丙帮助其将砍伐的原木掀下山来装车运到麻江县九八木业公司销售,得款5300.00元。李某甲在装运最后一车木材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砍伐的30棵马尾松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为18.7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林权证复印件;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照片;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辉明

                                               检察官助理 吴晓凌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贵州省麻江县**镇**村**组,被取保候审,电话1821232****。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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