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4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宁安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8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宁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我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31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2020年2月15日延长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至11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本人所有的林木,然后使用其砍伐的木材加工锯末准备出售。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砍伐林木699株,砍伐树种为柞树、桦树,砍伐林木面积13.44亩,砍伐地点为宁安市**乡**村2林班3、4小班,砍伐林木立木蓄积18.9781立方米。案发后,所砍伐加工的锯末被依法追缴。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宁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李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书;
5.宁安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彬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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