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为种植茯苓,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陈某某(另案处理)一起于2019年4月在云县**镇**村委**组***山林砍伐林木。经鉴定:1.采伐范围属林业用林地,林种属防护林;2.采伐林木树种为云南松,采伐株数95株;3.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25.6298立方米,原木材积15.3780立方米。立案前,被告人李某甲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乙3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勘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25.629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与陈某某(另案处理)系共同犯罪,其作用相当。被告人李某甲立案前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 保

检察官助理:罗珊珊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388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