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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2000********,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11日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景谷县**镇**村**组**林地采伐林地内的思茅松、栎类林木。经技术鉴定,李某甲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31.306立方米,涉案林木价格为人民币118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林权权属证明、林木采伐证明、林权证等;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李某乙、普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采伐林木现场鉴定报告、价格认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对案发地点景谷县**镇**村**组**林地进行现场勘验;6.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甲对其滥伐林木的地点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31.30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一年以上一年零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华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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