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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5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底,被告人李某甲因享受政府脱贫攻坚建档立卡户建房政策,需要木材,其在申请办理了活立木蓄积4.8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帮其建房的罗某某到镇沅县**村**小组“**”被告人李某甲家责任山采伐思茅松63株,所采伐的思茅松全部用于建房。经聘请林业工程师对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现场遗留的伐桩进行检尺,得出被告人李某甲雇请罗某某采伐的思茅松活立木蓄积达25.2467立方米,超出采伐证规定数量的活立木蓄积20.446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前科查证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李某甲建档立卡户档案、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林木价格认证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位置图、伐桩检尺记录、关于林木活立木蓄积、出材量换算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20.446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综合全案的事实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勇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在家候审;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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