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 ,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鹿寨县**镇**村**屯石窿背(地名)砍伐其父李某乙种植的桉树和松树,并请车将滥伐所得木材外运至鹿寨县**木材加工厂和鹿寨县**木材加工厂出售。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大路屯石窿背滥伐林木现场进行实地勾图测算,滥伐林木面积17.55亩,滥伐林木蓄积量为95.395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群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卷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三份随卷移送。
5.光盘4张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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