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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73********,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定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南省定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29日报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同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至17日,被告人李某甲为了让其自家承包的位于定安县龙门镇红花岭村委会红花岭村“大园”橡胶林地里的槟榔树苗更好的生长,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陈某某帮忙砍伐了同属上述林地上的橡胶树。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地块总面积为2.7亩,全为Ⅳ 级规划保护林地(商品林);被伐林木树种为橡胶树;被伐林木总株数为98株,总蓄积量为19.6532立方米。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定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证明、造林验收的情况说明;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林木蓄积量达19.653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集顺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海南省定安县**镇**村,联系电话:1534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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