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6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镇**居委会。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荆门市森林公安局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森林公安局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界限,将自己位于麻城镇三青村四组林地上的白杨树进行砍伐,并雇请两辆货车运往湖北**木业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共销售了12车,其中枝材1车,原木11车。2019年12月23日, 荆门市森林公安局掇刀区分局聘请荆门绿晟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李某甲在该地砍伐并运往湖北**木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白杨树的活立木蓄积进行鉴定。根据荆门绿晟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李某甲在该地砍伐并运往湖北**木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白杨树原木136吨,根据密度测算其活立木蓄积量为181.40立方米。其中李某甲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蓄积为40.42立方米,故李某甲滥伐林木蓄积为140.9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明、木材收购单原件及影印件、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通话清单及QQ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阳某某、李某丁、李某戊、谢某某、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指认及侦查实验笔录;4.采伐林木鉴定报告、木材材积测算报告; 5.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蓄积量进行林木采伐,且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磊
代理检察员:孙家林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镇**居委会的家中,联系电话:1359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