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Z592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475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14时许,在蒙城县**镇**村**庄李某甲家中, 被告人李某甲怀疑康某甲偷了其放在家中的2500元人民币,遂对康某甲进行殴打,将康某甲的胸部等身体多处部位打伤。经鉴定,康某甲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伤害案件先期处置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康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某甲殴打康某甲的录音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慧影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