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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玩忽职守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二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4********,汉族,高中毕业,商丘市**高级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市,住商丘市**公司家属院**号楼东单元**楼东。2019年4月22日商丘市睢阳区监察委员会对其涉嫌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被告人李某甲和苏某某、刘某甲受商丘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现更名为商丘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指派,由刘某甲任组长,负责“商合杭”高铁商丘段地上房屋信息采集工作,在采集李某乙(信息采集编号为B004)的房屋信息时,苏某某和刘某甲负责测量、清点附着物,李某甲负责记录,李某甲将李某乙实际为2层的房屋记录为3层,多采集房屋面积124.443平方米,苏某某和刘某甲在李某乙的房屋信息采集表上签名,致使李某乙于2016年10月份多得到国家“商合杭”高铁项目资金补偿款187368元,在采集示范区李楼西组陈某甲(信息采集编号B077)的房屋信息时,苏某某负责测量、清点附着物,刘某甲没有参加该户房屋信息采集,李某甲负责记录,李某甲将陈某乙实际为3层的房屋记录为4层,多采集房屋面积155.925平方米,李某甲在未告知苏某某和刘某甲的情况下代替两人在陈某甲的“商合杭铁路河南段地上附着物现场调查清点清单册”上签上两人的名字,致使陈某甲于2016年4月份多得到国家“商合杭”铁路项目专项资金补偿款193503元。案发后,以全部退回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3808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破案经过、任职证明、悔过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曹某甲、陈某某、李某乙、杨某甲、蔡某某、施某某、张某甲、曹某3、刘某丙、李某丙、杨某乙、李某戊、宋某某、王某乙、周某某、赵某某、王某丙、王某戊、孟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解某某、刘某戊、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天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春

检察员:李圣威

〇一九十八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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