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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玩忽职守案)_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检诉刑诉〔2018〕19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富锦市**经营林场**责任区管护员,住富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由富锦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2018年11月5日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在任富锦市**经营**责任区管护员期间,负责责任区内林木、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李某甲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责任区内建华石场、建国石场、盛鑫石场采石毁林面积为40亩,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人民币877,743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3月20日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林业局**林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书、管护工作证等;

2.证人李某乙、石某某、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富锦市**林场毁林开矿造成资源损失资产评估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

检察员:于大业

2018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富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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