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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址河北省定州市******** 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以贩卖为目的,在唐县**村羊场收购三只死羊。后李某甲到唐县**村羊场收购一只死羊。后经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保定业务部检测,李某甲收购的死羊样品内含有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保定业务部出具的检测报告、**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唐县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辨认笔录、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2、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销毁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以销售为目的,购买死因不明的羊,并且在死羊样品内检测出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忠

检察官助理:左云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唐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换押证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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