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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乡**村,捕前暂住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20年8月21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传唤到案,同年8月22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20年9月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5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四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在清苑区**乡**村经营早点摊时,为使自己制作的油条松软,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超量添加香甜泡打粉添加剂。2020年8月13日9时许,清苑区公安局东闾派出所民警在对清苑区**乡**村李某甲经营的早点摊检查中发现,被告人李某甲使用香甜泡打粉添加剂加工生产油条,并销售给当地村民,香甜泡打粉添加剂中含有硫酸铝钾成分。经检验,李某甲加工生产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541mg/kg,为不合格食品。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甜泡打粉400克;2、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员详细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传唤证、前科证明;西华县公安局李大派出所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及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资质复印件;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张;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6、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凡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香甜泡打粉随案移送至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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