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农场**居委会**队**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乐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乐东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2日被乐东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乐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为了占用位于乐东县山荣农场三队一片31号橡胶林段的一块林地,便使用油锯将该处15棵橡胶树伐倒。过了几天后,李某甲让陈某甲将已经伐倒在地上的橡胶树木拉走。4月30日,陈某甲电话联系李某甲,在李某甲的带路下,陈某甲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载着罗某某、带上一把油锯,陈某乙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带上一把油锯,四人来到了上述林地里。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四人将已经被李某甲伐倒在地上的橡胶树木锯断、装车后,由陈某甲、陈某乙各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拉去木材厂卖掉,陈某甲负责收款,当天晚上四人在陈某甲家里喝酒时,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各人分得200元人民币。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的父亲代其向海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荣分公司缴纳赔偿金6750元人民币。
经乐东县林业局技术员评估:被毁林木共15株,其中胸径大于或等于5厘米的林木株数为15株,立木蓄积量8.6328立方米。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15株橡胶树的价格认定为139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轮农用车2辆、油锯3把、摩托车1辆(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办案说明、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关于移交涉嫌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线索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关于抱由镇山荣农场三队橡胶林木被毁情况现场调查评估报告》《关于山荣农场三队被盗伐的15株橡胶树的价格认证书》;
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峥
检察官助理:蒋阳艳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51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一辆摩托车(红色纵情牌)、一把橘红色油锯现暂存于乐东县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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