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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用身份证件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82********,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道**楼**号;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小区**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为达变更其实际经营的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目的,将其捡拾的被害人李某乙居民身份证交予其公司员工程某某,指使程某某使用该身份证件委托天津市**经济发展管理服务中心园区企管部工作人员王某某前往天津市津南区行政服务管理中心,将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李某乙。2016年2月1日,因上述公司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决,被害人李某乙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9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复印件、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亚南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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