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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招摇撞骗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现住鞍山市铁东区**路**号**号。因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有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鞍山市铁东区四海酒店附近的公交车上看到被害人王某某被一名男子猥亵,向王某某谎称自己是警察,以办理案件需要缴纳费用为名,骗取王某某人民币6340元。案发后,赃款已返还王某某。

2020年10月13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鞍山市铁东区64路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崔某某的钱包,钱包中有人民币230元、银行卡两张、饭卡等物品。李某甲根据钱包内物品获取崔某某的信息后主动联系崔某某,谎称自己是警察,以办崔某某物品被盗案件需要缴纳费用为名,在鞍山市铁东区园林大道中国建设银行金华支行门口骗得崔某某现金2000元人民币。2020年10月17日12时许,李某甲在鞍山市铁东区园林大道**厂门口,欲再次向崔某某行骗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赃款以返还崔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崔某某陈述;

5.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扒窃他人财物,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甲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箫

检察官助理:李喆铭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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