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56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8月2日被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3日经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12日,通过微信以套现为由取得被害人方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密码、验证码,在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方某某支付宝账户上的套现款人民币4228元、7356元转账至弟弟李某乙的支付宝账户用于还债。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方某某人民币1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手机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二、诈骗罪
1.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21日,通过微信介绍被害人邵某某使用支付宝花呗套现人民币4590元,后以需要操作回款、风控等虚假理由要求邵某某向其微信转账,骗得邵某某人民币4590元,后将邵某某拉入黑名单。
2.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1月2日,通过微信介绍被害人晏某某使用支付宝花呗套现人民币8022元,李某甲提供弟弟李某乙的支付宝账号接收套现款人民币7973.5元后将晏某某拉入黑名单。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对被害人均已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手机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诈骗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丽娜
检察官助理:贺晓云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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