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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8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舒城县**乡**村**组。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强奸罪,于1994年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至同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在肥西县花岗镇先后盗窃电动三轮车7辆,并将所盗车辆销售给被告人吕某某。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合计价值人民币1535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至206国道四合加油站附近路段,将被害人岳某某停放路边的国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35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吕某某。后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96元。

2.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至206国道四合人行天桥下,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520元的价格出被告人吕某某。经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83元。

3.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至206国道四合加油站对面,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富士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吕某某。经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530元。

4.2020年6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至206国道四合人行天桥下,将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吕某某。经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223元。

5.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至董岗工业园神舟建筑集团门前公交站牌处,将被害人殷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吕某某。后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320元。

6.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至在206国道四合加油站附近路段,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钱鸣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7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吕某某。经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603元。

7.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至206国道四合加油站附近路段,将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劲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7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吕某某。经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

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吕某某被肥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当日,肥西县公安局在吕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起获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万某某的电动三轮车。次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10日,被告人吕某某赔偿被害人岳某某、王某某、殷某某、刘某某合计人民币10702元;9月27日,公安机关将上述三辆电动三轮车分别发还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岳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535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德傲

检察官助理    郭丽丽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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