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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7********,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景东彝族自治县**乡**村委**街**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0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摩托车来到勐腊县**镇**队,发现被害人尖某某与妻子起床去割胶了,便来到**处,将铁门拉开后进入到了尖某某家,随后进入一楼尖某某所居住的房间内,将床枕头下的一部OPPO手机(型号:OPPOA7n,黑色,手机IMEI1:867276046859912,IMEI2:867276046859904,粉色女性图案手机壳)和100元钱盗走。从被害人尖某某家出来后,李某甲步行来到被害人张某某家房子旁,看到有人在撬张某某家的窗子,便过去查看,随后与此人(姓名不详,在逃)达成盗窃的共识,由李某甲从撬开的窗子爬进张某某家房间内实施盗窃,其同伙在外面望风,李某甲将盗窃的800元钱从房间内隔着窗子递给其同伙,后从被撬的窗子爬出来离开现场。从被害人张某某家出来后,李某甲与其同伙又来到被害人李某乙家窗户处,使用活动扳手将李某乙家的窗户撬开后进入到房间内实施盗窃,李某甲将从房间盗窃600元钱隔着窗子递给在外面的同伙,然后从窗子爬出来,其同伙分给李某甲300元人民币,后二人各自逃离现场。

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所盗窃的OPPO牌A7n手机在认定的基准日的总价格为12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祥来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4张。

3.被害人尖某某被盗的手机已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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