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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Z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岁(200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路。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22日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邓某某(未满16周岁)等人时分时合,先后多次在五华县水寨镇**园**酒业工地处盗得廖某霖的螺丝杆,在水寨镇**村**活动中心处盗得曾某星的螺丝杆90多个(价值人民币2080多元)。在盗窃过程中,邓某某等人负责去工地盗窃,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开车到现场将盗得的物品搬运上车,然后电话联系收购废品店的李某丙(另案处理)进行买卖。在2019年11月22日凌晨1至2时,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邓某某等人在五华县水寨镇**园**酒业工地处,盗得廖某德的螺丝杆67条并卖给李某丙,当再次去盗窃现场搬运赃物时,被廖某霖现场抓获同案人邓某某,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开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志群

   2020年12月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3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 4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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