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91966********,汉族,初中文体,群众,石景山区**路**园门卫,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镇**街**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路**园。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2假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翻窗进入北京市石景山区高井水塔院对面的库房内,盗窃事主刘某甲放在柜中的黑色包一个,内有现金2000余元,医保卡、工资卡等物品,被告人拿走李某甲将包扔掉。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事主经济损失,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赔偿协议、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丙、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 鉴定意见:石景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其他证据材料:被告人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治安处罚书、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到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丽娟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套;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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