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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8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一辆摩托车搭“田某某”到吴川市**镇***村寻找盗窃的目标。在***村边的鱼塘路边时,被告人李某甲看见被害人谢某某的摩托车(牌号:粤G6U****)停在路边,车上还插着钥匙。于是“田某某”便上前将摩托车开走,被告人李某甲尾随“田某某”一起回到了李某甲的家中。

经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21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陈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514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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