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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21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15次到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街道“**”超市,将货架上的小瓶装白酒盗走。同年5月22日,李某甲在窃取小瓶装“红星二锅头”及“泸州老窖”各1瓶后离开现场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抓获。赃物现被扣押、返还被害单位。经核算,李某甲盗窃“江小白”合计7瓶、“红星二锅头”8瓶、“牛栏山二锅头”7瓶、“泸州老窖”1瓶,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赃物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焦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单位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视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鑫

检察官助理:李雅楠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15004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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