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114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0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7时,被告人李某甲窜到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飞狐网咖,趁被害人刘某某(2004年4月26日出生)趴在电脑桌熟睡时,将被害人刘某某放于桌上的一部OPHO A9X 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7元)盗走。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国良
2020年12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