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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9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经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2月份先后三次在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圩**学车场谢某某的宿舍内盗窃了普洱茶八饼。

1、2020年2月份中旬的一天10时多,被告人李某甲从**圩上开助力车去到**学车场,进入谢某某的宿舍内盗窃了靠近卫生间一角落的茶罐旁边地上的两饼普洱茶,后回家中供家人泡茶饮用。

2、2020年2月份中旬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再次来到**学车场谢某某的宿舍,进入后在靠近卫生间一角落的茶罐内盗窃四饼普洱茶,后李某甲以50元的价格将该四饼普洱茶卖给村民康某某。

3、2020年2月份中下旬一天13时多,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梁某某三人来到**学车场办公室,喝完茶离开时,李某甲去到谢某某的宿舍里盗窃了靠近卫生间一角落的茶罐内的两饼普洱茶,离开后李某甲将该两饼普洱茶交给康某某。

经阳东区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李某甲盗窃谢某某的八饼茶叶进行价格认定,价格为218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证人康某某、左某某、梁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4.辨认、现场指认、现场勘验等笔录;5.现场检测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记录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忠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于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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