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8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镇**村(户籍地:铁岭市开原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于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脱逃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9日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7月27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0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熊岳镇丽华村935号被害人李某乙家中,将放在炕上的两部华为手机和包内6000元人民币盗走。经营**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两部华为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163元。
2. 2020年4月1日1时许,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熊岳镇莫屯村,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家门前的保暖棚内的宝岛牌电动车盗走。经营**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50元。
3.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窜至熊岳镇火山村,将被害人王某某门前的台玲牌电动车盗走。经营**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40元。
4. 2020年4月14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熊岳镇莫屯村,将被害人周某某中,将柜子里的三个包和包内的三百元人民币盗走。经营**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三个挎包价值人民币686元。
被告人李某甲盗窃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0439元,案后,赃物被收缴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胡某某、朱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营**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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