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6]7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碑林区**村**号。2016年7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6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本市未央区惠达物流市场A区**物流店找老板张某某,该店员工李某乙将其“OPPO”牌手机放在电脑旁,被告发现后遂趁人不备将该手机盗走。作案后,被告以5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挥霍。2016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OPPO”牌手机价值2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4、价格认定书;
5、视听资料;
6、被害人陈述;
7、证人证言;
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续艳龙
2017年1月16日
附:1、案卷两册,监控视频光盘壹张。
2、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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