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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680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闫楼镇**村0026号,住本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于2020年9月18日执行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因不到案,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从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9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3日10时许,在阳谷县高庙王镇卫生院车棚内,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李某乙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卖给张某某,张某某又转卖他人。经阳谷县价格认证服务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086元。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乙8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其他盗窃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传唤到案,后被阳谷县公安局押回。2020年6月29 被告人李某甲被阳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其拒不到案,并违返取保候审规定私自乘车前往青岛。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薛辛庄劳务市场被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等;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阳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李某甲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贾 伟

检察官助理理:杜振兴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东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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