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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58********,海南省儋州市人,汉族,文盲,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村**区**队,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村。于2020年7月2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批准逮捕,同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同案人李某乙、周某某(均在逃)经密谋盗窃事宜后,先后驾驶两辆三轮车闯至陆丰市****村工地上,趁无人之机,将受害人靳某某工地上的20条钢管及二百多米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59元;在逃离现场时途经尤某某工地,再次盗窃受害人尤某某工地上的6条钢管,尔后,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28元。同日8时许,同案人李某乙、周某某将盗窃得来的26条钢管及电缆线销赃给位于陆丰市****圆盘附近废品站老板林某某,获取赃款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人李某乙、周某某三人平分赃款。

    2、2020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同案人李某乙、周某某先后驾驶两辆三轮车闯至陆丰市**镇**村往**路的高铁工地,趁无人之机,盗窃受害人肖某某工地上的14条钢管、两瓶煤气罐、一台空调内外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26元。同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周某某将14条钢管卖给陆丰市**镇**区**村废品站老板范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192元,被告人李某甲分得人民币1000元,余款被同案人李某乙、周某某平分;两瓶煤气罐、一台空调内外机被载至**县**村“**骨科”医院附近周某某居住的地方藏匿。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14条钢管、两瓶煤气罐、一台空调内外机找回发还受害人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和量刑情节如下:

    事实证据: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竟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赛炳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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