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8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于2011年4月19日、2015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分别雷州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并经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8月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趁被害人李某乙家中无人之际,将李某乙位于雷州市北和镇康村敬老院房间的门锁打开,随后在李某乙房间内四处搜索,在李某乙床头的桌子下面的一个布袋中的黑色裤子里搜出人民币300元,并将该300元偷走。
二、2017年8月13日上午6时许,李某甲前往雷州市北和镇边塘村陈某某家的小卖部买烟,当其到了小卖部时看到陈某某正走出大门,李某甲便推开陈某某家的大门,走进小卖部内准备拿烟,这时李某甲发现小卖部内陈某某用来放钱的抽屉没有上锁,于是李某甲打开抽屉发现抽屉里有很多成捆的现金人民币,李某甲顿生歹意,打开抽屉从中偷走人民币350多元。
2017年8月28日21时许,李某甲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以上两起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2.证人楚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陈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值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甲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共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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