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26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镇**社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镇**社区**鞋业有限公司宿舍**栋**房,将被害人李某乙的小米牌手机1部(价值3065.6元)盗走,后逃离现场。同日23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上述公司宿舍**房将李某甲抓获,当场起回被盗手机。破案后,被盗手机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婷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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