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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到丰都县**镇**村**组**号被害人余某某家中,将余某某鸡圈里的8只土鸡盗走。经鉴定,被土鸡价值人民币348元。

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到丰都县**镇**村**组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750元和价值人民币2元一包的宏声牌香烟4包。

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到丰都县**镇**村**组被害人李某丙的家中,盗走李某丙家卧室床头柜里的现金人民币400元。

2019年至2020年1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到丰都县**镇**村**组被害人李某丁的家中,盗走李某丁家中的影碟机、喇叭、话筒、音响、存折以及老硬币两枚。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到丰都县**镇**村**组被害人李某乙的家中,盗走李某乙家中的电视播放器、收音机、扳手等物品。

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到丰都县**镇**村**组被害人蔡某某的家中,盗走蔡某某家鞋子一双。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丰都县**中心丰都**〔2019〕95号关于被盗家禽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秋颖

                              书  记  员:何寨寨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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