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73********,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牟定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22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牟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牟定县**镇**园**大棚园艺店内盗走李某乙人民币9万元。李某乙报案后,李某甲于2019年3月1日将盗窃的9万元人民币归还给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告人盗窃后归还被害人的现金;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过程;3.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被害人陈述,证实现金被盗情况;5.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现金来源及被盗的事实;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星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牟定县**镇**村委**村**号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起诉书1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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