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2012年12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百货楼上**房,趁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女友)熟睡之机,使用李某乙的指纹打开手机,从李某乙的支付宝借呗借出人民币20000元后转至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内,后将李某乙及其支付宝转账记录删除。
2020年5月8日傍晚,李某甲来到与警察约定的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富力盈通大楼路段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健祥
检察官助理 钟嘉颖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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