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2012年12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本院批准2020年6月9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百货楼上**房,趁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女友)熟睡之机,使用李某乙的指纹打开手机,从李某乙的支付宝借呗借出人民币20000元后转至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内,后将李某乙及其支付宝转账记录删除。

2020年5月8日傍晚,李某甲来到与警察约定的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富力盈通大楼路段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叶健祥

                              检察官助理 钟嘉颖

                                 2020年8月4日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