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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27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北面平房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至27日,在**镇“**”超市门前,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三次(分别三天)盗窃被害人刘某(超市老板)放在超市门前的啤酒瓶和啤酒箱。

案发后,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经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照片1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追缴物品清单、提取、扣押、发还清单、指认笔录、住院病例、毒品检测报告文书、查获及现场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文书、谅解书;

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4.证人李某乙证言;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然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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