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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南宫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南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南宫市薛吴村乡关吴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关某甲家中盗窃现金600元,翻墙进入被害人关某乙家中盗窃现金3100元;2020年7月20日15时许,在南宫市高村镇张土营村翻墙进入被害人韩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30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窜至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北屋翻动,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前科记录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甲、关某乙、韩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查、指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元兵

2020年11月27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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