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9月26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通过事先踩点,携带铁钳、戒刀等作案工具,三人驾驶三辆摩托车到**公司位于博罗县**镇**村**的水厂附近,停放好摩托车后步行至该水厂,通过一处倒塌的围墙进入该水厂,趁无人看管之机,将该水厂配电房等处的约19种类型号的配电器件、输电电线等元器件(以上设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116元)破坏,剪断其中的电线并剥去胶皮后,将其中的铜芯线拉到博罗县**镇**村公路边王某乙(另案处理)经营的废品收购点销售,卖得约6000多元,后三人平分赃款。
约一星期后,李某乙、王某甲、李某甲再次来到博罗县**镇**村槟**水厂内以同样方式盗窃电缆线,得手后用摩托车将电缆线拉到王某乙的废品收购点销售,卖得约3000多元人民币,后三人平分赃款。以上两次盗窃的电缆线价格共29600元人民币。
同年10月上旬,李某甲、李某乙二人窜至位于博罗县**镇**中学旁边的**公司,趁该公司无人看管,将该公司送水房、配电房内配器件、输电电线等元器件中的电缆线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104元。2020年4月14日,公安机关在博罗县**集团员工宿舍抓获被告人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张美琪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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