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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64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9********,汉族,中专文化,苏州市吴中区**镇**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永城市**乡**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5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5月7日20时许,趁被害人李某乙离开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的租住处之际,进入李某乙房间内,窃得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00元、2900元的蓝色VIVO牌S1型号手机1部及男士天梭牌手表1块,合计价值人民币3100元。

事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盗手机及手表,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乙。

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乙的谅解。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虹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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