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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7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冕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趁被害人李某乙不在家,悄悄推开李某乙的大门进入卧室,从李某乙睡觉的床铺板上面翻到3000元人民币,并拿走用于自己开支。2019年4月23日,冕宁县公安局民警从李某甲家中放衣服的纸箱内搜出1100元人民币,李某甲供述该人民币为其从李某乙家中盗走的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3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梳微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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