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保证人:李某乙5101831990********),2020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崃市临街道办涌泉街61号“鑫海天城”小区大门外,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珠峰牌两轮电瓶车盗走,该电瓶车内还有现金7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诚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候审(1738054***);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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